「今日报道」马鞍山市一男子因醉酒驾驶撞警车被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。

 admin   2024-05-01 10:43   6 人阅读  0 条评论

安徽网大湾客户讯据马鞍山市玉山区人民法院10月10日消息,一名男子不仅酒后驾车制造骚乱,还多次与前来执行公务的民警相撞,冲上警车。近日,被告人朱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4000元。并处4000元罚款。


案例回顾


2018年8月26日至27日午夜左右,周先生驾驶醉酒车辆从当涂县某村驶至玉山区湖南路一家食品公司,后与他人发生争执,现场寻衅滋事。人们立即报了警。接到110指令后,杨警官、陶警官、王警官赶到现场处理,杨警官向朱警官询情况,朱警官不配合,并多次辱骂、威胁杨警官。就在杨警官准备采取行动时,朱先生启动了汽车,将车头指向两人,再次下车,靠近杨先生,推了他几下,然后回到车上。他鲁莽驾驶汽车,撞上了一辆警车。


当Joo先生离开现场时,他在车前抓伤了陶警官。紧接着,朱先生驾车返回现场,再次撞上警车尾部,导致警车右前部和后部严重受损。经鉴定,被撞车辆受损部分价值6574元。


交警派出所现场进行呼气酒精检测,发现朱某的酒精含量为288毫克/100毫升。经马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送检,朱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,浓度为2195mg/100ml。随后,朱先生到达事发现场,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,其家人也赔偿了受害人单位的损失。


法院审理认为,被告人朱某以暴力、威胁的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,其行为违法,构成袭扰人民警察罪。被告朱先生正在依法履行公务,认定两人酒后驾车违法。对被告的指控。被告人朱某犯数罪,应一并处罚。上述判决是考虑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、情节和社会危害性,依法作出的。


法律链接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

第277条第277条第一项、第五项以暴力、威胁方法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刑事拘留、监视居住或者监视居住。美好的。


对依法执行任务的人民警察实施暴力的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。


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驾驶汽车上道路行驶者,处处罚金


追逐赛跑,形势严峻。


醉酒驾驶汽车


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客运,载客超过规定的载客量,或者明显超过限速行驶的。


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,运输危险化学品,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。


法官提醒


醉酒驾驶是一种罔顾法律、不顾他人安全的违法行为。在这起案件中,朱先生不仅因醉酒驾驶而引起轩然大波,还在执行任务时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,并撞上了警车。最终,他因妨碍公务、危险驾驶等罪受到刑事处罚。近年来,警察在执法过程中频频遭遇辱骂、袭击警员、与执法人员发生对抗等情况。在这种情况下,行为人实施侵犯警察执法权的行为,构成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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